对于该如何对待这些已经放下武器的鬼子兵,是一件必须慎重的事情。
刘子龙一开始一直态度模棱两可,似乎对于被俘的敌人,都要继续采取宽大的措施。目的就是能够让对方顺利投降,稳住他们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被解除了武装的鬼子也逐渐失去了斗志,而且被刘子龙分散关押后,也难以成规模的组织起来后,刘子龙终于露出了獠牙。
参考了国际法相关条例,又结合了神龙国的实际情况,公布了《战犯审判条例》,尤其是参考了联合国规定的34项罪行,规定了符合战犯身份的罪行标准:
1、有计划之屠杀、谋杀或其他恐怖行为。
2。将人质处死。
3。恶意饿死非军人。
4。强奸。
5。掳掠儿童。
6。施行集体刑罚。
7。故意轰炸不设防地区。
8。未发警告,且不顾乘客与船员之安全而击毁商船或客船。
9。击毁渔船或救济船。
10。故意轰炸医院。
11。攻击或击毁医院船。
12。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。
13。使用非人道之武器。
14。发布尽杀伤无赦之命令。
15。在饮水或食物中置毒。
16。对非军人施以酷刑。
17。诱拐妇女,强迫为娼。
18。放逐非军人。
19。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。
20。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。
21。军事占领期间有僭夺主权之行为。
22。强迫占领区之居民服兵役。
23。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固有之国民地位权利。
24。抢劫。
25。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与征用。
26。贬抑货币价值或发行伪钞。
27。肆意破坏财产。
28。违反其他有关红十字会之规则。
29。虐待俘虏或受伤人员。
30。征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。